为加强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特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校纪委综合室综合科承担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印章管理职责,所有用印材料均凭《印章使用审批表》或《中共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文处理单》用章,用章后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按要求作好记录。
二、所有用章材料均需经室主任审核,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批后,方可用印。原则上一份材料不重复盖章,需重复盖章或盖错章的文件一律当面作废并进行碎纸处理。
三、发文、报告、协议、合同等重要材料均须留存一份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存档文件附件必须完整。发文、报告、协议、合同如有更改需重新进行用印审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未按用印程序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中共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文处理单》,未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发的文件和材料;
2、空白的证件、表格等各类凭证;
3、用印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4、文件材料不全;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
6、材料出现涂改及字迹不清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材料。
六、印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专管,专柜保存,不得损毁或遗失。
七、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应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
八、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即所谓“齐年盖月”。
九、两室用章遵循福建商学院纪委(检查专员办)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发文由两室主任签批、盖章。
十、本规定由即日起执行
中共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