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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商学院关于监督事项报备管理规定(试行)

2021/01/29 10:07:02  点击:[]

第一条 为落实纪检工作“三转”要求,突出纪委“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发挥好纪委的专责监督与主责部门的监管监督,纪委履行对主责部门落实“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按照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监督事项报备管理规定。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受理监督事项报备工作。

第二条 报备事项及主体

一、学校各类人事招聘、职称评聘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报备主体:人事处。

二、校内外集中采购项目,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资产处置。报备主体:资产管理处。

三、学校基建、绿化等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报备主体:基建处、后勤管理处。

四、学校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方案。报备主体:教务处。

五、学校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合作项目。报备主体:合作承办部门。

六、学校诉讼处置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备主体:党政办公室。

七、其他规定要求需要报备的事项。报备主体: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报备工作要求

一、报备制并非批准制,各报备主体按要求报备监督事项是主动接受再监督的方式,不能代替各责任单位应该履行的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义务。

二、各单位负责人对报备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报备主体单位需填写《福建商学院监督事项报备表》,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三、各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注重报备事项的实效性,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报备资料。

四、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事前报备、事中报备和事后报备。涉及方案实施的报备事项应事前报备,事前报备事项应详细报备事项的具体时间、地点、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五、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要求各报备主体提供与报备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各报备主体应主动配合。

六、其他规定要求报备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报备。

第四条 报备处理程序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审阅报备材料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以下监督建议:

1.存档备查

2.列席会议

3.重点环节监督

4.全程监督

以上监督建议可视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除存档备查建议以外的监督建议需报请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根据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批的意见,形成监督工作方案。采取现场查看、重点抽查、逆向调查、查阅资料、调阅卷宗、电话询问等方式,对报备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三、对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拒不整改的将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1129日起实施,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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