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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1/22 08:15:25  点击:[]

闽商院委发201722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福建商学院2017年第十二次党委会议审议,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

                            20171117

附件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省委《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闽委办发〔20155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一)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二级党组织要将中心组学习研讨情况交校党委宣传部。

  (二) 把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三)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从教道德、“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校党委在党校开设新提任干部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班,作为主体班次予以固定,每期不少于24学时。各二级党组织要经常性开展主题教育,相关材料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范围。

  (四)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接受任职前廉政谈话和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校党委、纪委备案。

  (五)采取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

  (一)按照“可执行、可检查、可整改、可督办、可追究”的要求,制定二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时限。

  (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校纪委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防控措施。

(三)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完善学院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五)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实行“凡提必查”。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条 落实各级组织“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一)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

  (三)发现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坚持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组织,亲自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五)每年开展中层干部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七)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纪党规的行为。

(一)各级党组织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二)注重抓早抓小,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加强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巡视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拉袖子、咬耳朵,防止轻微变成严重、违纪走向违法、小错酿成大祸。

  (三)领导、支持和保障纪委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抓好上级纪委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反馈。

 (四)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

  (五)领导、支持纪委开展“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系部处室,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落实。

  (一)每年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党委会、纪委会、形势分析会等,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严肃问题整改,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四)严格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在收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履行以上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根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商学院办公室                     2017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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