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校纪委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沟通联系、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责,推进学校二级党组织等单位、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工作。具体联系各学院党委(总支)、机关党委、机关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等(以下简称联系单位)。
第二条 纪检监察包片干部与联系单位通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联系单位的政治生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督促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情况,监督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校纪校规及履职尽责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单位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纠正“四风”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政治纪律规范情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查纠违纪违规问题等情况。
(三)参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听取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
(四)及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重要情况和问题,负责联系单位的业务外信访件办理,参与组织廉洁提醒工作,开展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五)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包片联系干部在联系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与相应的审批制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集体研究、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领导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包片联系干部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单位教职员工监督。
第六条 包片联系干部分工联系单位的确定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研究确定,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每季度听取各包片联系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