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部署,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为目标,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加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出台了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为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和保障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始终坚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放在改革开放大局中、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来认识和把握,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来进行谋划和部署,坚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针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制度,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刚刚恢复重建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集中精力开展拨乱反正和端正党风工作。为消除“文化大革命”在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上造成的混乱,严肃处理一批严重败坏党风、违犯党纪的案件,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研究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2年,为配合中央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2003年,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严明纪律,切实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颁布实施了《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为夺取防治“非典”斗争的胜利提供了纪律保证。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实施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2009年以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批反腐倡廉方面的法规制度。如为配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制定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为坚决制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的歪风,制定出台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配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制定出台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等。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的法规制度逐步完善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的法规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一是从零散到系统。为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1984年到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为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自1993年8月起,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廉洁自律的“11个不准”和“1个不得”。中央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四条补充规定”,提出了“31个不准”,并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了“四条规定”,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全面、系统。经过几年实践,在对“31个不准”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加以归纳和概括的基础上,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随着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止党政机关奢侈浪费现象,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保障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这些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还相继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规制度。二是从原则到具体。比如为防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影响经商办企业,中央过去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比较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状况的变化,中央纪委从实际出发,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一原则,并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86个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了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任职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或处理。通过这些工作,深化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2007年,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八项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三是从共性到个性。这些年来,中央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一些共性问题制定的规定,对所有领导干部都是适用的。各部门、各省市又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制定了多个具体规范。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制度渐成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需要,针对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的情况,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统一规范了处理党内违纪案件的定性量纪标准。在总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2007年,监察部会同原人事部起草并经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惩戒工作政出多门、缺乏具体量纪标准的问题。为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2008年以来,监察部还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一系列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些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不断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制度的起草、修订、解释和清理等工作,已基本形成了由基本法规、配套规定和解释所组成的不断完备的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制度体系。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制约的法规制度渐趋完备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1996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好制度。在总结多年来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使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0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若干配套规定。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巡视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1997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行政监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对监察机关依法监察提出了更高要求。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也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取得新成果,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作了规定。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中央决定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200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2005年,中央纪委颁布实施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为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措施,促进办案工作规范化,切实做到依纪依法办案,2008年,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为切实提高各级纪检机关执纪办案水平,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更加健全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这些权利。党的基层组织要把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任务。为将党员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198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199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各项部署,制定了一大批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法规制度,不仅立法数量多,而且立法质量也明显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快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步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教育、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